首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4.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4. 4.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 (以上附件2-4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能 源 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 第三条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第四条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海关总署提出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 第五条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对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要求见附1),其中,地方制造企业通过…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额度)安排的框架内,确定年度享受优惠…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在印发当年度免税额度清单时,同时预拨下一年度部分免税进口额度,获得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的企业可直接向海关… 第十一条 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及证明文件报送免税资格认定部门,免税资格认定部门… 第十二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海关有关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 第十三条 为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有关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1.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