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七、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七、 七、 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继续申请免税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财关税〔2012〕14号、财关税〔2013〕14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目录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继续申请免税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及目录执行。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