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为保证《不免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进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附件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附件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有关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退税。

为保证《不免目录》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进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附件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附件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有关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不免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退税。

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不免目录》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不免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不免目录》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不免目录》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不免目录》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