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