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5、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5、 5、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 4、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