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