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指导、督促财政部及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