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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制定相关业务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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