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于还本付息日的2个工作日前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