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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第四条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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