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一、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4. 一、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4.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