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4.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二、 4.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 2 3 4 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