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