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