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