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