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