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