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