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国库要加强审核监督,保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及时拨入、拨出。各级财政、国库要对“补助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往来活动情况建立季度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补助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