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均应确保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转入“补助专户”,“补助专户”内的资金不得串户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财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补助专户”年末各项结余资金仍留存“补助专户”,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