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引用法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