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