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