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