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