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