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