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