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