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