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