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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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