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四章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