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