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企业担保金。

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