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