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条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办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兑换特许机构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总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季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统计表》(见附表3)。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