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章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等开展。 第六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以及… 第六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巡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 第六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年度机构人员经费预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预算;工程主管单位应予以协调支持,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六条 调水工程供水经营者应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要求根据管理权限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或与用水单位依法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经营者及时足量供水,用水单… 第六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六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完善员工培养体系,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体系,按照规定加强对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调水工程基础信息,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调水工程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建立调水工程台账并报送水利部。调… 第七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按照行业和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技术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相关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调水工程后评价有关工作,分析工程实施成效,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及时督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