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