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