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