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