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