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责。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并出具相关文件。

审计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实施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