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诊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