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