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