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二)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