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